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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  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     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     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 《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      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      草案(初稿)  附錄四 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 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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