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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序/林岱樺立法委員 馬序/馬文君立法委員 
  第一章 引言 
   引言/李永然律師 
  第二章 國家人權報告及民間人權團體平行報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   ——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第三次國家報告   第18條 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0平行報告/中華人權協會   宗教人權部分  制訂《宗教基本法》,以符合兩人權公約之規範/高思博理事長
  第三章 宗教團體平行報告
   就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宗教團體平行報告/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   正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宗教歧視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宗教教育 An NGO Parallel Report on Taiwan's Implementation of ICCPR & ICESCR    參與ICCPR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英文翻譯工作感言/釋見輝法師 
  第四章 平行報告在宗教人權發展的意義 
   我國宗教界首次提出國際人權影子報告的劃時代意義/釋淨耀法師  《宗教基本法》應優先制定——從我國等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談起/釋法藏法師   宗教人權的複雜性非宗教團體法所能應付
   《宗教基本法》應優先於其他宗教法令制定  《宗教基本法》是一良法,值得政府全力推動!/釋宏安法師  宗教團體提出宗教人權影子報告,盼政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釋常露法師  宗教團體自主撰寫兩公約「平行報告」,捍衛宗教自由/釋見引法師  2020年兩公約國家報告的感想/李建忠法官  從政府完善文化生活之積極義務分析宗教人權之保障/周志杰教授   一、宗教和信仰是公民權利和文化權利之重要組成   二、政府對完善文化生活及保障文化權利之義務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及宗教人權納入國家人權計畫的必要性  宗教團體對《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平行報告」,政府不宜再漠視/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第五章 《宗教基本法》制訂的必要性 
   因《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激發出制訂《宗教基本法》的智慧/李永然律師  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宗教基本法》/吳任偉律師   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三、「宗教多樣性(Religion Diversity)」的蓬勃發展與法規欠缺   四、《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有實踐基本權保障之誡命義務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花開與花謝   六、《宗教基本法》的潮起與潮落   七、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八、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正視本次平行報告建議,否則即有失職怠惰之嫌   九、《宗教基本法》的再次風起與雲湧  《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的推手/杜憲昌   聯合國兩公約 立法精神   主管機關 捨卻管理思惟  保障宗教自由,李永然律師催生《宗教基本法》/王蘭英  宗教自由的保障──台灣法學雜誌專訪李永然律師/台灣法學雜誌   宗教的功能與立法保障的需求   宗教具有教化人心的功能   「刑期無刑」宗旨下監獄受刑人的人權保障與宗教教化之功   宗教相關立法的困難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初次報告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  附錄四 2018年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等三十六位主委連署提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9年11月26日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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