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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燕分飛,想想怎麼飛
2010/11/4
談「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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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離婚是男女愛情的終結,有些國家不承認離婚制度,但我國承認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夫妻是可以離婚的。目前我國法律所承認的離婚方法,有「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或稱判決離婚)兩種。
「協議離婚」應注意的問題
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基於意願,同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也就是要以「書面」為之,並須有「兩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1050條);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時,還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參見《民法》第1049條)。所以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下,至少有三個問題必須注意,即: 一、須簽訂「離婚協議書」(因須以「書面」為之)。 二、須有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證明,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如夫或妻之一方是「未成年人」時,必須經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離婚是結束夫妻共同生活的代表,所以身分及財產上的相關問題均須一併解決,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上為約定,以使雙方權義關係明確及杜絕將來之爭議。現逐項說明於後: 一、子女的監護問題: 夫妻所生的子女,因夫妻離婚無法共同生活,勢必由夫或妻之一方監護,這須由雙方約定,所以《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生有二子甲一及甲二,甲一及甲二可全由甲監護,也可全由乙監護,更可一人分別監護一名子女,端視夫妻間如何約定。 二、子女的探視問題: 「血濃於水」,父母子女間的感情是天生自然的,所以沒有監護權的夫妻之一方,必定會思念子女,而子女也會懷念父母,所以一般均承認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配偶可以探視其子女,其探視的方法如何,也由夫妻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 三、子女的扶養問題: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的義務,所以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夫妻離婚時,也應該對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的負擔方式做一明瞭的約定,以盡父母之責並保子女將來生活不虞匱乏。 四、夫妻的戶籍問題: 依《戶籍法》規定,夫妻離婚後,應辦理「離婚登記」,一般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須雙方當事人親至事務所並帶離婚協議書正本乙份,俾憑辦理,所以離婚時也應就該問題一併約定(未辦理離婚登記者,其協議離婚不生效力)。 五、夫妻的財產問題: 《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六、夫妻的贍養問題: 雖然是協議離婚,但仍可能是因夫妻之一方有過失所造成,究竟要不要由他方負損害賠償性的「贍養費」,也須在離婚協議書上言明。 其他問題,如:支票使用的問題、公司股東的名義問題……等,還須就個案加以考慮,一併解決。
「裁判離婚」的前提
若無法以協議的方式離婚,現行法律另提供「裁判離婚」之方式。《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上述十款判決離婚的事由較為嚴格,主要原因是採取「有責主義」的思想,但現在離婚已逐漸走上「破綻主義」,例如《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能證明夫妻之間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例如「夫妻別居一段時間,應可作為離婚的理由」這個觀念慢慢被導入、接受,就是一種「破綻主義」思想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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