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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當遺囑見證人?
2006/03/02
作者: 李永然
我國民法第1198條明文列載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之人)。
二、禁治產人(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經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目前實務上,立遺囑人認為遺囑具有法律專業性,故往往前往法律事務所求助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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