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本票是什麼?
2007/07/17
作者: 李永然
商場上除了接觸支票外,亦會收到本票,簽發與收受本票時,同樣有其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一、本票之意義與外觀

所謂「本票」,乃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定有明文。本票票面上,一般皆會記載「金額」、「表明為本票之文字」、「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等(參《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由於支票為委託付款,不同於本票為「自付證券」,故在本票上並無付款人之記載,併予注意。

二、本票票面上金額不得塗改

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票亦為票據之一種,故本票票面上金額不得塗改,違反者無效。

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本票上有「發票日」、「到期日」,均應記載,如未記載到期日者,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四、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本票執票人提示本票遭到拒絕付款者,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據《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至於本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適用非訟事件程序,即依據《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關於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乃票據付款地之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總而言之,本票之授與受均涉及法律問題,謹慎行事,才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72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第01期 2025 2
第02期 2025 3
第03期 2025 4
第04期 2025 5
第05期 2025 6
第06期 2025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