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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這小孩是你的!--確認親子關係協議書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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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仕翰
嘿,這小孩是你的!--確認親子關係協議書 文→黃仕翰
案例
蒼柏為有婦之夫,定居在台北,他因工作關係經常出差,一次與客戶到酒店花天酒地時,結識了酒店小姐百合,酒酣耳熱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兩年後,卻接到百合的電話,說生了一個一歲的小孩,是他的骨肉,蒼柏大為震驚,但答說只要確實是他的骨肉,就願意負起扶養責任,於是兩人相偕到醫院驗DNA,檢驗結果,確認無誤,百合乃要求蒼柏簽立協議書以示負責。
解析
子女之身分可分為二,「婚生子女」是由父母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凡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均推定為夫妻的婚生子女。認領,則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子女的行為,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得隨時認領,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生父一旦同意認領,建議簽立協議書,以防日後舉證困難。前述協議書締約要點如下: 一、明確載明生父認領之意思 協議書中最重要的是具體載明生父有認領之意思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生父對於婚外情所生子女,雖然有撫養的事實,甚至也有書立協議書,但由於並未具體表明認領意思,致在繼承或認定親屬關係上仍存有疑義,甚至因生父已經身故而舉證困難。因此有關認領之意思,牽涉親子關係甚大,應審慎訂明之。 二、約定子女親權由何人行使 非婚生子女一經認領,其親權之行使(坊間稱監護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如有事實上不能一同行使之情事,則應訂明。 三、約定未行使親權一方之探視權 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於親生骨肉當然擁有探視權,但是探視權之行使,不宜過度影響子女之生活,因此有必要約定清楚。 四、約定扶養費用 有關子女之扶養費用,原則上應共同負擔,如約定由一方負擔,則應於協議完成後,將結果記明於協議書,為求擔保,還可要求提供保證人、設定抵押權或書立本票的方式,以確定生父會確實負責。 確認親子關係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親子關係及扶養事件,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確認於簽訂本契約前業已認領雙方所生之子○○○(男,○○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並於本契約再次為認領的表示,並願協同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的登記。 二、甲方與○○○經DNA測試(如附件),確認雙方擁有自然的父子血緣關係無誤。 三、甲、乙方所生之子○○○由乙方監護,但應支付之扶養費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保留探視權。具體的探視時間、方式,由甲、乙方另行議定。 五、簽立本協議書之同時,甲方願支付新台幣○○萬元予乙方作為過往乙方代墊之扶養金。 六、甲方應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乙方,作為○○○之扶養費、教育補助費及乙方之贍養費: 1.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滿二十二歲為止(如○○○有就讀大學,則至其大學畢業為止),每月支付新台幣○○萬元予○○○(由乙方代領)。 2.自民國○○年○○月○○日起十年(如期間乙方結婚,則至乙方結婚為止),每月支付新台幣○○萬元予乙方。 3.前二項之款項,甲方應於每月五日前,匯入乙方之帳戶(金融機構名稱:○○銀行,帳號:○○○-○○○,戶名:○○○,乙方的部分亦同)。如有一期未履行者,其他未到期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乙方得請求甲方一次全部給付之。 七、甲方應覓一連帶保證人,與甲方依本協議所應履行之各項給付義務,對乙方負連帶責任。 八、甲、乙雙方若搬家、遷居國外或地址、電話更動,均需告知對方。 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由甲、乙、見證人三方、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連帶保證人: 乙� � 方: 見 證 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婚姻契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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