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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怎麼算?
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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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才昱
勞基法第2條第4款對(日)「平均工資」做以下的定義:一、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三、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同樣的每日薪資,一、二、三的平均工資可能都不一樣,茲計算如下:「一、」的部分計算期間為「前六個月……總日數」,前者可能除以182天或183天,將造成計算上的不公平。在同樣工資的前提下,因為總日數有別,將造成有人平均工資多(除以182天),有人平均工資少(除以183天);為方便起見,不妨用前六個月薪資單除以6,若再求精細,則為事故當天往前推算有工作的六個月薪資除以6,為月平均工資。但是雇主可以主張依法除以182天或183天(為日平均工資),這樣對其較有利。而「二、」的部分,則對勞工可能比較有利,因為是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若一段時間沒工作,就不列入分母,如此使分母相對變小,而日平均工資變大。 在「三、」的部分,試舉一例說明「實際工作日數」之運用。假設計日薪人員其日薪1000元(加班費、例假日工資不考慮),每週工作3天,其算法為:1000元×3日×26週(前6個月)÷182日=429元/日的日平均工資,而用算法:1000元×3日×26週÷78天(3天×26週)=1000元/日的日平均工資,因為429元/日少於1000元/日算法的60%,故以日薪600元計,如此,對雇主不划算。如果雇主改以(每週一樣3000元)每日給500元,每週上六天班,因為實際工作日數增加一倍,日平均工資為500元×6日×26週÷(6日×26週)=500元/日。429元/日不少於500元/日的60%,故以429元/日計算,對雇主相對划算。實務上,計日薪勞工(如營造工人)為計算方便,乃以二十四天之日薪為月平均工資(扣掉每月四個星期例假日,四個星期六下午),雖為簡便,但可能於法不合。 平均工資的計算,影響到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科目之金額,「會算」與「不會算」差很多,懂不懂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就看勞雇雙方對法律的認識及證據的蒐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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