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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後,失能給付照樣領!
2010/07/21 勞保失能給付權益看板
作者: 鄭正一
退保後請領失能給付之問題
一、保險效力停止
依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因離職而未繼續參加勞保,只是勞工保險效力之停止,日後如具有工作能力也符合加保資格,當然可以繼續延續勞保之投保年資。但許多失能或死亡卻是發生於保險效力停止之後,例如乙男現年51歲,罹患糖尿病多年且體力漸衰,因此向投保單位提出離職並辦理勞保退保,累計勞保投保年資為17年(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退保後3個月,醫師告知必須長期洗腎,在這情況之下,雖然洗腎是保險效力停止後所發生,但其主因是罹患糖尿病且在投保期間所發生的,因此乙男仍可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之內提出申請失能給付。若乙男於保險效力停止後6個月始發現有糖尿病並洗腎,則因退保前無糖尿病的因果關係存在而無法申請失能給付。
二、保險效力終止
未請領失能給付而保險效力終止通常有兩個事由:�々w請領老年給付;�レ漱`。被保險人常有因保險效力終止事由發生後又想追溯讓失能給付生效而生爭議,以下有2個函釋可供參考。
◎勞工保險事故發生後1年,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得否再請領殘廢給付疑義
(勞委會89年12月30日勞保三字第0057597號函)
與其他給付之關聯性
一、失能給付與老年給付
失能給付與老年給付的申請要件截然不同。例如:甲男年滿60歲,投保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因肺腺癌已無法繼續工作而退保。失能給付需經治療6個月至1年後診斷為永久失能,領取失能年金=42,000×30×1.55%=19,530元。至於老年給付已符合年資、年齡、退保,老年年金=42,000×30
×1.55%=19,530元,兩者計算所得相同,僅能擇一請領,在此案例中申請老年給付會優於失能給付。
二、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
例如:乙男年滿45歲,投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因肺腺癌已無法繼續工作而退保,醫師保守估計約有1個月可以存活。同上,失能給付需經治療才診斷為永久失能,至於老年給付因不符合年資、年齡而不能請領。需急著申請失能給付嗎?也許最後家屬申請死亡給付會是比較好的方式,也不需一再要求醫師開立失能診斷書。又如:丙男年滿45歲,投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1年半前因口腔癌而除粥糊狀物無法吞嚥,已先行請領咀嚼嚥下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第6-4項第7等級440日),失能一次金=42,000元÷30×440日=616,000元。目前因體況不好又無法工作,僅能以流質食物進食,醫師診斷約可存活2個月,若申請喪失咀嚼嚥下機能的失能給付(第6-2項第4等級640日),因合併升等為第2等級1,000日。依丙男的情況,第2次申請失能給付依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扣除已請領之失能給付,應給付1,000日-440日=560日,若選擇失能一次金=42,000元÷30×560日=784,000元,且已無工作能力需退保;但若依醫師之說明,丙男僅能存活2個月,換個角度思考,放棄請領失能給付改死亡給付,因丙男投保年資已超過2年以上,本人死亡給付=30個月遺屬津貼+5個月喪葬津貼=42,000元×30個月+42,000元×5個月=1,470,000元。在丙男案例中,請領死亡給付也會優於失能給付。
因此多加考量被保險人的體況、年資、年齡,再做出最佳的選擇!
(本文摘自「勞保實務教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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