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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辦登記,小心後患無窮!
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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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案例
玉如在一個生日舞會裡認識了文德,兩人一見鍾情,三個月後,兩人閃電結婚,大宴親友,好不熱鬧。可是好景不常,六個月後,雙方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因為當初兩人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不願留下任何婚姻紀錄,所以只簽了離婚協議書,上面也有二個證人的簽名見證,只是沒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年後玉如再婚,並生下二個孩子,文德竟威脅她說要告她「重婚」及「通姦」。 請問: 一、離婚是否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二、已離婚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再婚,算是重婚嗎?為什麼還會有通姦的問題? 三、如果結婚沒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離婚是否也需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解析
一、離婚是否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據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的規定,結婚只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之證人」,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項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故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只是要依戶籍法規定受處罰鍰而已,並不影響婚姻的效力。而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的協議(兩願)離婚,則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發生離婚的效力(民法第1050條),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縱使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見證,其離婚視同未成立,兩人原來的婚姻關係仍然繼續存在。
二、已離婚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再婚,算是重婚嗎?為什麼還會有通姦的問題?
離婚未辦離婚登記,依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離婚並未成立,也不會發生離婚的效力,則原來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兩人仍然是夫妻(配偶),如果一方再與他人結婚,就會構成刑法的重婚罪,如果與第三人之異性發生性關係,就會構成刑法的通姦罪,而如果妻再與他人結婚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將有被視為前夫的婚生子女之困擾。
三、如果結婚沒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離婚是否也需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除了應簽立離婚協議書及有兩人以上之證人外,應該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發生離婚的效力。如果之前的結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兩願離婚,仍然應該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這樣兩願離婚才能成立、生效;否則,將會發生「重婚」、「通姦」及「所生子女被視為他人婚生子女」的後遺症,帶來無窮的後患。惟民法第982條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該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故自民國97年5月23日後,結婚改採登記婚,須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始生結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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