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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過世,債主要跟誰打交道?
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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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黃振國
案例
陳道明上星期猝逝,名下留有大筆遺產,除了財產分配引起外界關注外,各路債權人更擔心的是,陳道明所欠下的債務該向何人去主張。據說陳氏遺族已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那麼,接下來這些債權人該如何與陳道明的遺產管理人打交道呢?
解析
★為何有遺產管理人?
繼承紛爭的新聞日益增多,繼承案件有時會出現一些一般民眾不太熟悉的角色,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清理人等。三種角色均有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即須有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註1)。 二、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三、遺產清理人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也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參見《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 可知「遺產管理人」不同於「遺囑執行人」及「遺產清理人」。
★如何與「遺產管理人」打交道?
債權人的債權對象(即債務人)如係被繼承人,又遇上無人承認繼承時,債權人要如何與「遺產管理人」打交道? 一、認識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債權人首須認識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依規定,其職務如下(《民法》第1179條): 1.須編製遺產清冊:該清冊,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參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前段)。 2.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所謂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除管理行為、改良行為外,也包括必要的處分行為。遺產管理人就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理,自得為之,無須法院的同意(註2)。 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 又上述公示催告除記載被繼承人的姓名、最後住所、死亡的年月日及地點、法院外,還應記載下列事項(參見《非訟事件法》第151條): 1.遺產管理人的姓名、住所,以及處理遺產事務的處所。 2.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的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的催告。 3.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的失權效果。 (1)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債權的清償」應先於「遺贈物的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的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的同意,得變賣遺產(參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 (2)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應該為遺產的移交。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 明白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遺產管理人有何權利?簡單說明以下三項: 1.可以請求遺產管理人報告或說明遺產的狀況(參見《民法》第1180條)。 2.務必記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向遺產管理人為債權的報明,方能保障自身權益;倘未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內報明,將來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參見《民法》第1182條)。 3.須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才能對遺產管理人要求償還債務(參見《民法》第1181條)。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面對遺產管理人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1:如被繼承人死亡前留有債務,通常在確定法定繼承人均已依序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且親屬會議也未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債權人會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參見何志揚撰:「關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經驗分享」乙文,載中律會訊雜誌第13卷第4期,頁72。 註2: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法律座談會及司法院民事廳84年7月7日84年度廳民一字第13341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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