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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如何降低倒會風險?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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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心味
案例
王永明因最近股市行情不錯,想發起一個互助會,以便取得資金投入股市,但是因為經濟不景氣,倒會之聲時有所聞,他想知道如果擔任會首,應如何避免會員倒會?
解析
會首為互助會是否順利完成滿會的關鍵人物,因為互助會任何會員倒會,會首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會首除了對其發起互助會所取得的資金用途,應避免有以短期收入支應中、長期支出的財務槓桿情事外,對於互助會應注意以下事項避免會員倒會以降低風險: 一、以內標式較外標式標會有利:在會首所取得首會會款金額相同的情形下,採內標式標會,會首責任較輕。 二、出標金高低限制不宜過大:以防止有會員倒會而發生恐慌,產生競標,加大倒會機率。 三、會期宜適中:一般以二年左右較適當。 四、會員應細選:如會員的職業是否具危險性?財力如何?地址是否與會首為同一鄉鎮市?如為會員介紹不認識的人,應限制人數,或加以拒絕。 五、限制同一會員加入多腳:以避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而增加風險。 六、如同一會員有多腳時,應限制參與投標及得標期限:一般如會員有多腳時,第二標限制在過半數,第三標則在過四分之三以後才能再參與投標。 七、開標日期宜訂在每月五日或六日:如係軍公教人員發薪日期為每月一日,其餘受薪階級則為每月五日,而於發薪日期後數日一般為資金較充裕時,如此對會首收取會款較便利,如會員有無法如期支付情形,會首即應提高警覺。 八、會款宜訂明會員以現金或匯款入戶給付:會款給付方式有採「會首往取」或「會員赴償」方式,一般民間習慣係採取前者,認為係會首無息取得首會會款所應盡的義務。但是如會員與會首不在同一工作場所而分散多處時,會首收取會款需花費較多時間,且易造成會員藉詞拖欠會款。為避免會首收取會款保管的風險,及向會員逐一收取會款的不便利,會首可於會單中明定會款應由會員以現金給付或匯入會首所提供的帳戶,俾利會員透過提款機轉帳或電匯方式給付。如係後者,會首可表明匯費由其負擔,以利早日收取會款。 九、對得標會員明定開立本票以為擔保給付之用:為確保得標的死會會員事後給付會款起見,可於會單中訂明得標會員應於會首交付得標會款同時,一次開立迄滿期各期死會會款的本票,以為擔保給付之用。如會員開立該本票時,應將受款人載明為會首,並於發票人欄簽名或蓋章後載明為「禁止背書轉讓」文句,俾免遭會首轉讓於第三人時作為抗辯之用。 十、宜訂定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轉帳給付:避免因會員以支票給付而支票到期有退票情事,宜明定限現金或匯款、轉帳給付。 十一、活會會員退會、讓會的處理方式:如死會會員無力繳納會款,造成倒會情形,會首依法要負責給付該死會會款於得標會員。如係活會會員,因職務變動,資金周轉問題而要退會、讓會時,究應如何處理,宜予以明定。雖然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八第二項規定,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亦不得將自己會份轉讓於他人。然上述規定,對於活會會員是否與死會會員一體適用,並非無討論餘地。是如於會單中明定活會會員退會、讓會的處理方式,即可杜絕紛爭。 十二、明定會款不得主張抵銷:為避免會首與其他會員或會員相互間有金錢債務關係存在,而致發生會員對應給付的會款主張抵銷,使互助會無法繼續情事,宜明定會款不得主張抵銷,以為會首風險的控管。(本文摘自《互助會權益自保兵法》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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