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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住戶霸占騎樓,無法可管嗎?
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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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一樓住戶霸占騎樓,無法可管嗎?
案例
阿山購買現住的上甲天廈成屋時,因資金有限,未一併承買大樓的地下室停車位,致每次開車回家時,總得費盡心思尋尋覓覓;某日,阿山已經在家附近繞行三、四十分鐘,仍不得其「位」而入,一怒之下,決定將車子停在該大樓一樓的住戶門口,心想:路旁並未劃設黃線或紅線,應該沒什麼問題。不料,才踏出車門,就見一樓店面老闆急匆匆地出來喊人:「喂,少年�y!車子不要停在這裡,等一下四、五點會有人來擺攤,你這樣會妨礙人家做生意啦!」阿山滿腹狐疑:騎樓不就是供行人走路的嗎,為什麼還可以設攤?他是否可以檢舉?
解析
按騎樓有「法定騎樓」及「私設騎樓」之分,騎樓因政府基於公共交通的需要,並延續本土建築成規,而強制要求私人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其性質介於「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之間(註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的「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下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洩水坡道。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國內相當多建築物設有騎樓,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故樂為建商採用(註二)。 又地面層的住戶是否可任意占用騎樓致妨礙通行呢?此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因而在騎樓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公告禁止設攤位之騎樓擺設攤位,即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及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註一:參見尹介華著:建築法規實務,頁一○三∼一○四,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初版,自刊本。 註二:參見陳正武編著:建築法規型式語言,頁三十,二○○二年四月初版,詹氏書局發行。 (本文摘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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