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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面積可以有「容許誤差」嗎?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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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旺根
案例 我買了一間預售屋,契約中約定容許誤差可以到2%,是否合理?為何會有容許誤差的事情發生? 解析 依2010年4月30日前之規定,預售屋面積尚可以有1%的容許誤差;2010年5月1日起,則不容許。但消費者應該主張,在契約書中明定:「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 一、面積誤差之原因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的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因受建蔽率、容積率的限制,均以「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其計算基準;但建物測量、登記之面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等規定,又是以「外緣圍繞」的範圍辦理測繪登記。兩者間因計算標準不同,加以未計入建築面積或樓地板面積之內的陽台、雨遮、梯廳或機房等,依內政部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補充規定,均得以辦理測繪登記(有的以主建物登記,有的以附屬建物登記),在實務認定上亦會有所不同,故可能會有誤差出現。 二、面積誤差發生,不應有互不找補之約定 房屋面積之計算,建商比消費者專業,實務上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建商可先委託建築師、地政士代為計算),如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依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5條,其面積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計算;故如發生誤差,理論上不應有互不找補之約定。 三、容許誤差之弊害 現行法規定,誤差在1%以內者(含1%),買賣雙方互不找補。但卻因此造成部分不肖建商誤以為可以事先將面積灌水、虛增(例如面積明明是三十坪,竟誆稱三十•二九坪),只要在1%以內,即可利用「互不找補」的漏洞,獲取不當利得。如果契約約定誤差可以到2%以內,顯已違反現行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為導正上述不合理的現象,2009年10月30日內政部公告(2010年5月1日生效)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第6條牞條文修正如下: 一、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二、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蓋因計算面積乃建商之專業,其有誤差,建商應負較高之風險責任。 三、找補之基準:因2010年5月1日生效後規定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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